段彪永律师亲办案例
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有什么法律风险?
来源:段彪永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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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1月5日,某经营部与某公司签订《仓储租赁合同》,约定某公司将某仓库出租给某经营部使用,租赁期为3年,即2017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合同签订后,某经营部依约支付了租金110万元,其中86万元租金转款至某公司股东贾某的个人账户。2019年1月8日,因政府规划拆迁,导致仓储租赁合同终止。因协商退还租金未果,某经营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和贾某连带返还多收取的租金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案涉案仓库在政府拆迁范围内且已拆迁,仓储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尚未履行期间的租金应当予以返还。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贾某是某公司的股东,某经营部租用的是公司的资产,但交付的租金打入贾某个人账户,却又由某公司出具租金收据,上述行为导致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混同,无法区分,贾某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法院遂支持了某经营部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在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为了规避税收或便利等其他目的,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经营款项的情况非常普遍,此种行为存在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呢?


民事责任层面。很多中小企业未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股东没有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区别的意识或能力。股东把个人账户当成公司账户使用,收取公司款项后,并不会移交给公司或用于公司经营,造成公司财产由股东占有、使用的局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应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刑事责任层面。如果中小企业股东之间发生冲突,股东收取货款但未转交给公司的行为,如被认定为股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挪作归个人使用,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税收征管层面。根据税收征管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不仅可以检查公司的账户,更会重点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股东等的个人账户。如发现前述个人账户用于收取公司经营款项,存在偷税漏税行为,不仅需要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还可能面临税务行政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中小企业应尽量避免用股东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经营款项,如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授权股东代收款项,则应由公司及时收回款项,并做好相应的证据保留和财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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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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